积极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管控机动车污染,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执法检查……年初以来,我省全面打响“蓝天保卫战”,大力进行大气污染防治。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总投资52.41亿元,主要用于工业污染治理、小锅炉淘汰、黄标车淘汰及“黄改绿”、秸秆综合利用、供热管网改造、加油站改造及油气回收治理、环境监测监察等能力建设,大气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
强化燃煤污染治理
截至10月底,我省淘汰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777台,完成总任务量的81.5%;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控制标准的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进行改造,已完成96台锅炉脱硫设施改造、81台锅炉脱硝设施改造、83台锅炉除尘设施改造;对现有使用褐煤的36台低质燃煤锅炉进行改造;完成热电厂等41台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改造,15台发电厂机组实现超低排放。
开展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重点对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超标排放问题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共查封企业生产设备8家,责令企业停产整治15家,行政处罚企业174家。排查清理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作坊”,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无证无照、严重污染环境、散布于居民区之中的小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的“两断三清”方式进行整治。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前完成110余家火电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正在筹备水泥、有色、石化、焦化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严控机动车排放污染
淘汰黄标车39587辆,占年度下达淘汰任务指标的70.18%。全面执行黄标车限制买卖、转入、转出、过户、异地检验的“五限”措施,注销2005年底前注册《道路运输证》27920个,依法依规报废机动车22230辆,比去年同比增加39.1%。
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全省新投入使用383辆新能源公交车,更新清洁燃料出租车645辆,主要市区各加油站已全面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
严格秸秆禁烧控制城市面源污染
最大限度地减少野外露天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明确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范围,将秸秆禁烧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全省各地共通报处理县乡村三级1118名秸秆焚烧管控不力的干部,训诫处理野外焚烧秸秆农民3116人。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强化对城市周边、机场周围、高速公路、铁路两侧等重点区域监管,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
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整合相关涉农资金3.4亿元,支持全省49个县(市、区)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试点,加快推进秸秆还田、能源化利用、饲料化利用和收贮运体系建设。目前,哈尔滨、绥化2市实现了试点县(市、区)全覆盖,秸秆综合利用取得积极进展。
加强施工工地和城市道路扬尘控制。2017年全省累计创建国家级标准化工地14项,施工工地扬尘得到有效控制。各市(县)积极筹措资金,大力推进机械化作业方式,提高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购置环卫清扫、洒水作业机械设备,中心城市环卫清扫作业机械化率不断提高,清扫作业方式进一步优化,道路扬尘得到有效治理。
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深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络、值班、会商、预警、督查、信息报送等六项工作机制,加强会商研判,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级别,提前发布预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截至目前,共发出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20次,其中,全省各市(地)累计发布红色预警8次、橙色预警11次、黄色预警18次、蓝色预警14次。
加强督查督办协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向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城市下发环境监察通知31次,提前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2次。建立哈大绥重点区域协作机制,共享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情况等数据信息;提高预警级响应区域协同性,实行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措施力度统一。
积极开展大气污染执法检查行动
抽调全省各地执法人员500人次,组成8个督查组,在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大庆、双鸭山、绥化等城市同时开展强化督查。除对高架源企业环境治理及“作坊式”企业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督查外,还将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小锅炉“冒黑烟”、大气扬尘污染、露天烧烤、秸秆禁烧等工作纳入工作重点。截至目前,共检查大气污染源企业782家、城市大气环境综合治理区域556处,督查发现各类环境问题1018件。
防治不力将启动问责程序
我省将持续发力,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继续保持大气污染防治高压态势,将燃煤和秸秆禁烧工作作为主攻方向,采取强有力的应急管理措施,减缓重污染程度,确保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继续在哈尔滨、大庆、绥化3市开展不间断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在其他地区开展巡查,严肃惩治一批典型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各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机制,健全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空气质量显著恶化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对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约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启动问责程序。(作者:王彦)